本篇文章给大家分享房地产企业纳税调整哪些,以及房地产企业纳税调整哪些内容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提成本10%后仍不能达到合同成本时,企业需要对未实际发生的成本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方式如下:遵循实际发生原则:根据税法原则,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应遵循实际发生原则。未实际发生的成本,即使会计上已经计提,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依据文件规定预提成本:根据国税发2009 31号文件,企业可以对未结算的工程成本根据合同金额的10%进行预提,配套成本可以按造价预提,但预算造价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计算,不可随意预提。预提的报批报建费用应根据当地***相关标准预提,超出标准税前不得扣除。
房地产企业可以预提成本,但仅限于以下特定情况: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
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进行纳税调整。具体分析如下:折旧扣除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时,应以税收规定为准。
在税务处理上,***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确认,应进行纳税调整。这是因为税法通常不承认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收益或损失,而是要求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进行税前扣除。
如果***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则不填写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的相关行次。而是在资产折旧部分填写,且填写位置与固定资产相同。这一处理方式体现了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随市场变动而调整,并不直接依赖于其原始成本。
1、首先,政策规定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应按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出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调整预计毛利额与实际毛利额的差额。预计毛利额的计算公式为:预计毛利额=预收账款金额/(1+增值税税率)*预计利润率。
2、在收入确认方面,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九条第一款,对于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企业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将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九条:销售未完工产品所得,按估计毛税率每季度(或每月)计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产品开发完成后,企业应当及时结清税款,计算以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同时,其实际毛利与其相应的预计毛利之间的差额,计入本年度企业项目与其他项目相结合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5、房地产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一般按以下方法计算:确定预计计征依据:根据预计毛利额来计算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预计毛利额通常是通过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除以(1 + 税率或征收率)再乘以预计毛利率来确定。
1、房地产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时,应遵循间接法,即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得出应纳税所得额。所有纳税调整都是基于税会差异来进行调增或调减的。关注核心调整表和毛利额计算: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和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是房地产企业汇缴的核心表格。
2、假设公司年度利润总额为负数,但实际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正数,需补缴所得税。此时,应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对财务状况的影响:纳税调整增加额在会计处理上无需再做利润调整,因其影响仅限于所得税计算层面。
3、预缴阶段:税金及附加与土地增值税均不可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预售收入时,需按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并填入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的“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行次。
4、需要账务调整的情况:如果纳税调整增加额是由于会计人员的错误分录导致的,那么企业需要对这些错误分录进行更正。更正的方法包括冲销原错误分录,并重新编制正确的分录,以确保会计账务的准确性和合规性。会计处理分录: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并确定应交所得税额后,企业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5、房地产特定业务纳税调整需要根据具体的纳税规定和申报表要求进行填写,主要涉及销售未完工产品和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的纳税调整额的计算和填报。对于销售未完工产品的纳税调整,需要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销售收入,并按税收规定计算的纳税调整额。
6、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若导致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正数,则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该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作为项目清算年度产生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
1、公允价值模式下的纳税调整 转换日公允价值的纳税调整 在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该科目属于权益类科目,不影响当期利润,因此不涉及纳税调整。投资性房地产的计税基础在转换日仍为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扣除已计提的折旧和减值准备后的余额,即816万(960-144)。
2、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进行纳税调整。具体分析如下:折旧扣除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时,应以税收规定为准。
3、税务处理:投资性房地产后续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管是增加利润,还是减少利润,都需要做纳税调整。公允价值增加的,需要做纳税调减;公允价值减少的,需要做纳税调增。投资性房地产后续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不再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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