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通过正式委托代收代缴合同,代收单位只是中介,收取的是水电费原价,水电供应单位应直接向业主开具***,代收单位无需出具***。这种情况下,代收服务通常不涉及增值税问题。
2、法律分析:如果代收水电费的单位没有与水电供应单位签订委托代收水电费协议,会视为销售水电,需要缴纳增值税。
3、不要。在筹建期间,企业还没有开始正式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收到的施工方的电费并不是企业的收入,而是一种代收代付的款项。这种情况下,企业不需要开票给对方并确认收入,只需要在账上记录代收代付的电费即可。等到企业开始正式的生产经营活动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开票给对方并确认收入。
4、业主要求开具正式***是合理的,物业公司应该提供正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1、需要。营改增后开发商代收代缴电费需要开***。物业公司代收电费,电业公司已把***开具给物业公司,且物业公司经营范围没有销售水电的业务,但是发生了水电销售业务,就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租户开具增值税专用***或者增值税普通***。
2、如您的供电设施需移交给广东电网公司,需按照“用户自愿无偿移交,设施符合技术标准,利于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客户服务能力”的原则进行。所移交的资产权属明晰,由客户合法所有及使用。
3、如果是开发商已经开发完毕,把相关的设备全部移交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但物管没有及时报备电力部门,那么由物管负责。同上,如果没有电力部门的批准,允许送电,物业公司直接供电的话,造成的损失还是物业负责。
1、如果用电户与商场共用电表,开发商可以用它向供电局缴纳的总的电费***和电费分割单,这是合法的。如果用电户的电表独立计量,电费能独立核算出来,开发商收取的电费属于转供电行为,需要开具***,不开***违反了***管理办法。
2、物业公司未依法出具水电费***之行为,无疑违反了相关法规。在法律层面上,消费者有权利索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所有对外营业的单位或个人,在收到款项后,均应向付款方开具***。首先,建议您尝试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明确提出开具***的需求。
3、个人认为这样的收费方式是违法的,一般应该是物业方面,而且需要有相应的收据才行。
4、需要。营改增后开发商代收代缴电费需要开***。物业公司代收电费,电业公司已把***开具给物业公司,且物业公司经营范围没有销售水电的业务,但是发生了水电销售业务,就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租户开具增值税专用***或者增值税普通***。
5、如果物业公司每月统一收取水电费但不开***,这确实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不开***可能意味着物业公司存在逃税行为,同时也可能影响到您单位的财务记录和报销流程。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您首先与物业公司沟通,明确询问他们为何不开具***。
6、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是可以开***的,只开收据对个人可以,对单位就不妥了,至于合不合法要看物业公司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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